一、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
(二)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人造纖維或羽絨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應標示「其他纖維」,惟羽絨含量低於百分之五者,得不標示。但該纖維或羽絨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或羽絨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詳如附表)
(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含有羽絨之服飾不得標示「純」或「百分之百」羽絨。
(五)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或標籤等)可不標示;裝飾物(如繡花或貼布繡等)面積小於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於百分之五可不標示。
(六)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七)服飾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八)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羽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羽絨等之纖維或羽絨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標示羽絨時,其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
五、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手洗或機械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含手洗或機械洗)及紡織品專業維護(含專業乾洗及專業濕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時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專業維護」,或以適當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翻滾烘乾、自然乾燥二種,經測試商品後得選擇其中一種或兩種均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件商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
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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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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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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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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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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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洗(手洗或機械洗)。
2.圖案中加數字代表洗滌時最高水溫。
3.圖案中加手( )的圖形表示應用手洗,且最高溫度不應超過攝氏四十度。
4.圖案下方加一槓(-)表示溫和處理,如減少攪動;圖案下方無槓之表示,為標準洗衣程序。
5.圖案下方加二槓(=)表示極輕柔處理,如儘量減少攪動。
6.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不可以水洗。
7.標示手洗之圖案不應再標示橫槓之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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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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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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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九十五度,標準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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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度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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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九十五度,溫和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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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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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七十度,標準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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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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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六十度,標準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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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度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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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六十度,溫和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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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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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五十度,標準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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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度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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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五十度,溫和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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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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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四十度,標準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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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度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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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四十度,溫和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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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度輕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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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四十度,極輕柔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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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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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三十度,標準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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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度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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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三十度,溫和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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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度輕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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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水洗溫度攝氏三十度,極輕柔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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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度手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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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洗滌,水溫最高不應超過攝氏四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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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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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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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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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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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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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專業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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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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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專業乾洗及專業濕洗(商業水洗除外)。
2.圖案中加(F)字樣表示可用碳氫化物乾洗溶劑清洗。
3.圖案中加(P)字樣表示可用四氯乙烯及編列於(F)字樣所表示之碳氫化物乾洗溶劑清洗。
4.圖案下方加一槓(-)表示須溫和處理程序。
5.圖案下方加二槓(=)表示須極輕柔處理程序。
6.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不可以專業乾洗或專業濕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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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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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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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氯乙烯及所有編列於(F)字樣所使用溶劑的專業乾洗,並採標準乾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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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和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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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氯乙烯及所有編列於(F)字樣所使用溶劑的專業乾洗,並採溫和乾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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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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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碳氫化物(蒸餾溫度在攝氏一百五十至兩百一十度之間,閃點在攝氏三十八至七十度之間)乾洗溶劑的專業乾洗,並採標準乾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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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和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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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碳氫化物(蒸餾溫度在攝氏一百五十至兩百一十度之間,閃點在攝氏三十八至七十度之間)乾洗溶劑的專業乾洗,並採溫和乾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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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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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專業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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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濕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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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濕洗,並採標準濕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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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和濕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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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濕洗,並採溫和濕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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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柔濕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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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濕洗,並採極輕柔濕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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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濕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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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專業濕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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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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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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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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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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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漂白。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漂白。
3.圖案中加入斜線的圖案表示只可使用過氧化物漂白劑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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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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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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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任何漂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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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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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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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過氧化物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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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使用過氧化物漂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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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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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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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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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滾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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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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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洗機器翻滾烘乾。
2.圖案中加(••)表示使用一般溫度烘乾。
3.圖案中加(•)表示使用較低溫度烘乾。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使用機器翻滾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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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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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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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翻滾烘乾,使用一般溫度,最高排風溫度攝氏八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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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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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翻滾烘乾,使用較低溫度,最高排風溫度攝氏六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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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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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翻滾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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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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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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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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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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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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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形內加的記號代表特定的自然乾燥程序。
2.方形內有一條直線,表示懸掛晾乾。
3.方形內有二條直線,表示懸掛滴乾。
4.方形內有一條橫線,表示平攤晾乾。
5.方形內有二條橫線,表示平攤滴乾。
6.方形內左上方有一條斜線,表示在陰涼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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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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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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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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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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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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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攤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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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攤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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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攤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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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攤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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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懸掛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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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陰涼處懸掛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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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懸掛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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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陰涼處懸掛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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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平攤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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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陰涼處平攤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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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平攤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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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陰涼處平攤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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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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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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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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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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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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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熨燙及壓燙。
2.圖案中加小圓點表示使用的最高溫度。
3.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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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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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度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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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斗底板最高溫度攝氏兩百度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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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度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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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斗底板最高溫度攝氏一百五十度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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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度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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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斗底板最高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熨燙及壓燙。(蒸氣燙可能導致不可回復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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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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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熨燙及壓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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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二)第三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配件類。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三)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應於最小販售單位(相同產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第三點應行標示事項,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
(四)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五)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除第五點自公告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