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塗料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塗料商品之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
(模式二)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製程品質管理制度
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塗料商品係指防火塗料或一般塗料。
(二)種類:係指適用之國家標準所稱之種類。
(三)同型式:
1.防火塗料指種類(第一、二、三種)、防火性(耐燃二級或三級
)、塗裝工程、製造廠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2.一般塗料指製造廠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四)主型式:
1.防火塗料: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產品為主型式。
2.一般塗料:指同型式下,任選一國家標準、種類(僅依九十九年
九月二日修訂公布之 CNS 4940 申請者須採用)、VOC 最大限量
值、甲醛釋出量不同之產品為主型式。
(五)系列型式:
1.防火塗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之其餘產品為系列型式。
2.一般塗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國家標準、種類(僅依
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修訂公布之 CNS 4940 申請者須採用)、VOC
最大限量值、甲醛釋出量不同之產品為系列型式。
(六)前二款所述之 VOC 最大限量值及甲醛釋出量型式認定方式,以國
家標準規定之限量值及釋出量為區分。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防火塗料:依據 CNS 11728 檢驗防火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
C )含量及查核標示。
(二)一般塗料:依據適用之國家標準檢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含
量、甲醛釋出量(國家標準無規定者免驗)及查核標示。
(三)國家標準規定標示之危害圖式部分,依據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
及標示-總則」查核;「VOC 最大限量值」及「甲醛釋出量」之中
文標示內容,可為國家標準規範之 VOC 最大限量值/甲醛釋出量
,亦可為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下廠商自我宣稱之 VOC 最大限量值/
甲醛釋出量,惟如標示廠商自我宣稱之限量值(或釋出量),經檢
驗符合國家標準最大限量值(或釋出量)卻不符宣稱時,以標示不
符合檢驗標準規定處理。
(四)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等標示。
五、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塗料商品檢具型式分類表
(表 FRP-01、表 FRP-02)、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
驗機關)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1)規格一覽表。
(2)製程概要。
(3)中文標示樣張。
(4)樣品: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2.受理單位應核對所送樣品與型式分類表之型號或規格是否相符。
(二)檢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前點執行檢驗。
(三)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申請前一
年內,得代替同品名、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
(四)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六、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
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
2.在防火塗料產品規格未變更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以執行取樣檢驗
之查驗證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之防火性型式試驗報告,惟受
理單位應於受理型式認可時,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執行防火性試驗。
3.型式認可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個工
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
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4.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二)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及核
發本局印製之「C 」字軌商品檢驗標識。
2.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得每
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
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每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
放以簡化檢驗程序,惟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3.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以
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4.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5.取樣檢驗項目:依第四點執行檢驗。
6.檢驗單位:本局基隆、臺中、高雄分局、第六組。
7.逐批檢驗之檢驗期限為取樣後七個工作天,若檢驗項目包含甲醛
釋出量則為取樣後十二個工作天。
8.塗料商品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含量檢測,原則上依據 C
NS 15039-1「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1
部:扣除法」進行試驗,若檢測結果不合格且 VOC 含量低於 1
5 %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 CNS 15039-2「塗料與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 部:氣相層析法」進行
最終檢測,確認是否合格。
9.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
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2)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得
先辦理分割批數後,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就不合格型式
商品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後重新報驗;合格之
型式商品分割後即可放行。
(3)分割批數申請以一次為限。
10.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
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七、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工廠檢查機關(構)於執行防火塗料驗證登錄之工廠檢查時,應檢
查是否具備圓錐量熱儀及水分檢測等基本檢測設備,未備齊者視為
主要缺點。
(二)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型式試驗報告(依第五點申請)。
2.本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
檢查報告影本。
3.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
4.技術文件。
(三)在防火塗料產品規格未變更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以執行取樣檢驗之
查驗證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之防火性型式試驗報告,惟受理單
位應於受理驗證登錄審查時,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執行防火性試驗。
(四)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驗證登錄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
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七個工作天。
(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以一次為限。
(六)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
行印製。
八、前點圓錐量熱儀基本檢測設備得以下列方式取代之:
(一)建立比對模式:
1.生產廠場應有例行性之檢測設備如 CNS 6532 耐燃試驗設備、IS
O 1182、ASTM-E84、UL 723、ISO 1716、EN 13823、ISO 11925-
2、ISO 9705 所規定之試驗設備或其他等同設備。
2.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與 CNS 14705 試驗設備所測試之結果進
行比對,訂定出各生產廠場之管制值。
(二)生產管制: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進行檢驗,並使用比對模式所建
立之管制值,管制產品品質。
(三)定期委外試驗:
1.定期將取得驗證之產品送檢驗機關、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或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試驗室依 CNS 14705 檢驗耐燃性
。
2.與生產廠場測試值比對,作為修正管制值之依據。
3.委外頻率:
(1)每年第一~三季須將當季生產每一型式驗證登錄產品中之任一
產品委外依 CNS14705 標準測試。第四季須將當季生產之每一
驗證登錄產品委外依 CNS14705 標準測試。
(2)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式樣品於每年年度結束前
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
九、以前點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者,每年後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定期將委外試驗報告及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式樣品
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未送備查者
檢驗機關將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進行邊境及國內出廠查核;
送樣樣品檢驗機關將於一個月內完成檢驗,若發現檢驗不合格者依
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廢止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得代替前款委外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標記檢
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一次之委外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