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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及考試院為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定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研究機構:指實際從事生技新藥相關研究,並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之機構:

    1.組織法規職掌事項具研究任務者。

    2.機關(構)名稱冠有研究、試驗、改良或繁殖
      者。

    3.國立大學。

() 研究人員:指現任職於附表所列研究機構,並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之公務員:

    1.持有新創生技新藥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
      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

            2.持有新創生技新藥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
              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