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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局之政府出版品出版作
    業,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及
    「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機構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訂定
    本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前開相關規定。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局之經費
    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書籍、叢書、研究報告、圖書、譯著、專
    論等)、連續性出版品(期刊、年報、半年報、季報、月報或週報等
    )、電子出版品(光碟、磁片等)及其他非書資料(錄音、錄影帶等
    )。


三、本局出版品之管理單位為綜合企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綜企會),統籌
    辦理本局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銷售結帳、電子檔繳交、政府出
    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資料管理等相關事宜。但有關各單位出
    版品之編輯、審查、印製、分發寄存、贈送、庫存控管、授權利用等
    由各出版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局出版品於編印時,除摺頁、散頁、文宣、供內部參考資料、機關
    簡介、未滿 20 頁之小冊子等免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外,出版品
    印製前,應統一由綜企會依下列規定代為申辦出版品相關編號:
(一)使用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申
      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
      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
      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
      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依出版單位備妥排版定稿之書名頁、版權頁、目錄及序各一份,向
      國家圖書館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SRC)。


五、本局出版品應記載事項及基本形制:
(一)出版品編印應記載事項,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
      五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
      1.圖書類基本形制示例(附件一)。
      2.連續性出版品基本形制示例(附件二)。
      3.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基本形制示例(附件三)。
(二)出版品規格:除經專案簽准特殊規格印製外,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
      應以 A4(21×29.5  公分)、菊版八開(21×29 公分)、四六版十
      六開(19×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23 公分)或菊版十六開
      (15×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性質特殊
      者,不在此限。
(三)適用「創用 CC」 條款之出版品於編印時,應依「創用 CC」 授權
      條款相關規定,擇定授權條款版本、授權標記及標示文字,於封面
      、版權頁或著作適當位置上載明。


六、本局出版品採隨選列印出版品(Print On Demand,簡稱 POD) 出版
    者,應記載事項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
    明及日期。


七、本局出版品之紙張或包裝材料,應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
    標章使用許可,且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再生紙及再生材料產品。


八、本局出版品定稿簽奉局長核定後,應填寫「國際貿易局出版品編印申
    請表」(附件四),送交本局秘書室(事務科)辦理招商印製事宜。


九、本局出版品於印製前,應填具「經濟部及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
    審核表」(附件五),連同影印之出版品封面、封底,送交綜企會轉
    陳本部研究發展委員會會同本部總務司審核通過後,始可印製。


十、本局出版品發行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印製完成並通過驗收程序後,即可進行分發,剩餘出版品由
      各出版單位自行控管庫存,如庫存不足時,應隨時檢討增印,並於
      增印時會簽綜企會。
(二)發行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或業務需要分送外,應送:
      1.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2.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行政院秘書處(圖書室)、行政院研考會選
        定之寄存圖書館、本部研究發展委員會、本局綜企會、經貿資料
        室各一份。
(三)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原因外,出版單位應繳交編印
      排版之電子檔(含原始內文檔及原始封面檔)之格式(需可瀏覽及
      列印),送綜企會。


十一、出版品之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
      委託代售費、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相關因素考量增減之,但僅
      取得非營利授權,致不得做為營利用途等特殊使用目的者,得於出
      版品之定價標示非賣品,並於出版後併同出版品指定分送時函知行
      政院研考會,不提供統籌展售。


十二、本局出版單位送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
      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一式二份(附件六),一份留
        存本局備查,一份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銷售。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政府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
        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
  (三)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百分之六
        十結付帳款。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辦
        理者,不在此限。
  (四)寄送出版品之運費分擔,首次由出版機關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
        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市與出版機關
        議定。
  (五)展售門市於定期結帳期間,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銷售結帳清單
        結付帳款。本局秘書室出納於收到結帳支票後,向本局會計室報
        帳入庫。
  (六)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酬,
        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


十三、本局出版單位發行之出版品同時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資料
      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登載連結網址,並隨時更新,以及記載於版
      權頁或外盒部分之其他類型版本說明項下。


十四、本局出版單位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
      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相關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並於版權頁印製著作權利管理資訊(如「創用 CC」 授權模式等
      )。


十五、本局出版單位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
      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其授權,得採全部授
      權或部分授權方式辦理。


十六、本局出版、發行圖書與連續性出版品時,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
      要點規定,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
      理流通利用,並由本局綜企會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附
      件七)函送行政院研考會;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且送交之電子檔應
      符合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形式(附件八),並應先掃除電
      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七、本局出版、發行之連續性出版品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流通利用
      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八、本局出版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