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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0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38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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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逕
    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
    署長兼任,並均為當然委員;另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部聘請下列
    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農業部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代表一人。
    (五)教育部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地政司代表一人。
    (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人。
    (九)本部水利署主管業務副署長。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二人。
    (十一)本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代表一人。
    (十二)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點第十二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
    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主
    管業務副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
    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襄助執行秘書相關行政幕僚業務。
    為利本會之審議作業,執行秘書得就審議案件之相關協調、釐清等事項,
    召開初審或諮詢會議。
    召開前項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委員、各界學者專家參與討論,並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六、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除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外
    ,均應親自出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含當然委員)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應出席人數以全體委員(含當然委員)人數扣除迴避人數計算之。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