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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財字第113090005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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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及協助中小企業營運
    上之各項問題,落實政府照顧中小企業之政策,設馬上辦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政策溝通與各項有關中小企業之輔導及服務措施。
    (二)蒐集與瞭解中小企業問題,提供中小企業各項諮詢服務。
    (三)受理及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各項陳情及求助事項。
    (四)協助中小企業處理財務、行銷、e 化、創業、育成等問題。
    (五)辦理政府其他機關轉介協助案。
    (六)辦理上級機關交辦案。
    (七)扮演直轄市或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輔導單位間之溝通橋樑,
        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問題。
    (八)其他諮詢及服務事項。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財務發
    展組組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簡任人員兼任,綜理中心業務;本
    中心組織架構如附圖一。
四、為辦理溝通聯繫工作,本中心下設管理協調窗口,分別於北、中、南等區
    設立服務據點,置服務人員若干人與網路聯繫管道,並由本署相關委辦專
    案計畫之執行單位派員支援,其辦理業務如下:
    (一)擔任本署單一諮詢服務窗口。
    (二)遴派專家赴業者現場提供訪視服務。
    (三)辦理業者問題協商會議。
    (四)轉介其他政府權責單位或輔導機構提供協助。
    (五)辦理政府輔導資源推廣說明及產業座談會。
    (六)辦理中小企業相關產業政策媒體廣宣。
    (七)擔任中小企業功能別輔導計畫服務窗口。
五、本中心服務項目及服務流程如附圖二,其規定如下:
    (一)諮詢服務:由服務人員提供一般性、告知性之各類諮詢服務。
    (二)轉接服務:由服務人員轉接民眾來電至業務單位或承辦人員之服務。
    (三)訪視服務:經各區域中心彙整研析後,認有必要者,依業者之需求特
        性,遴派專家赴現場,提供問題解決建議,或釐清業者面臨困難及待
        協助事項,並製作訪視報告;由各區域中心據以進行後續服務,並彙
        報至管理協調窗口。
    (四)診斷輔導:經訪視服務後認有必要者,運用政府相關輔導資源,遴派
        專家,針對業者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或研究發展等需求,
        提供相關輔導體系之診斷服務。
    (五)協商會議:經諮詢或訪視後,視業者情況,如有需要,由管理協調窗
        口邀請權責機關或輔導機構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協調解決問題。
    (六)轉介服務:各區域中心得依業者需求,如需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者,轉
        介相關權責單位、輔導計畫或其他支援體系提供協助,並彙報至管理
        協調窗口將個案全程列管追蹤。
六、本中心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專案計畫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