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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106099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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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機關加強推動轄管綠美化水岸
    土地認養工作,並鼓勵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參與認養維護綠美化水岸
    土地,以提昇認養維護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排水設施範
    圍內、轄管海堤區域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
三、辦理本要點考核工作,由本署成立考核工作小組,每年對所屬機關及認養
    單位辦理一次定期考核,考核所屬機關推動認養成效,及認養單位執行認
    養場地維護情形。
    前項考核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認養範圍與面積大小,區分
    如下四組:
    (一)認養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者,為「全國型」。
    (二)認養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未達三十公頃者,為「區域型」。
    (三)認養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者,為「地方型」。
    (四)認養面積未達五公頃者,為「鄰里型」。
    第一項考核工作小組,由本署土地管理組負責幕僚作業,並置召集人及執
    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綜理本推動小組事務;執
    行秘書由本署土地管理組組長兼任,辦理相關業務;其餘成員由本署河川
    海岸組、水源經營組、水利行政組及土地管理組等組室各薦派一人兼任,
    並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其餘組室之成員。
四、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附表一之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辦
    理考核。
五、各所屬機關推動認養維護成效,依附表二之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辦理
    考核。
六、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獎勵如下:
    (一)認養單位: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全國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整;區域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地方型認養單
        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鄰里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所屬機關:考核成績評定第一名者,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主辦相關
        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二次;第二名者,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主辦
        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其餘考核分數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
        ,主辦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前項認養單位參與本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清潔維護工作逾半年者,且經
    所屬機關考評初審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始納入考核範圍,認養單位屬
    機關者,其獎勵措施比照所屬機關敘獎方式,考核工作小組得視執行機關
    推動情形辦理查核作業。
    第一項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名單,應公開於本署網站。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