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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27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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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四第
    一項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還及撥交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本法規定所規範之經費如下:
    (一)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指自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年度起算,第
        五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各公所留存於水資源作業基金專戶未撥經
        費以及留存於該公所賸餘經費之總和。
    (二)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指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
        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程序同意者。
三、本部於每年五月底前核算經費逾五年之未執行餘額,及統計專戶運用小組
    同意繳回之經費,並通知各公所核對。
四、各公所應依本部通知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繳還賸餘經費。
五、依本要點撥交運用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
    資源保育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四月底前依水資
    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計畫書內容依「行政院重要
    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撰擬,送本部水利署審查後,轉陳本部
    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
    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繳還之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邀集臺北水源特
    定區管理分署以及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研商後,依前項規定提出水資源
    保育計畫。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於水資源保育計畫備查後,檢附上年
    度(或上次)計畫執行成果、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向本部申請撥付。
七、水資源保育計畫因故需辦理變更時,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
    益或功能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將變更計畫送本部
    水利署審查後,轉陳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未依水資源保育計畫運用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停止撥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九、本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