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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員工夜間及例假日期間進出辦公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企政字第112070101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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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應本處員工(含常駐本處之派駐人員及外包廠商)夜間及例假日期間滯
    留於辦公場所之安全維護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
    )。
二、本事項所稱「夜間」係指一般加班(即下午 5:30~晚間 9  時 30 分)
    後至翌日上午上班前之時間;「例假日」係指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三、本處員工(含常駐本處之派駐人員及外包廠商)於夜間及例假日期間,除
    處理公務者外,應避免滯留於辦公場所。
四、例假日期間:
    (一)員工進出本處,不論停留時間長短,秘書室應責成保全人員確實登記
        進出時間。
    (二)員工如有與非本處同仁之人員進出本處,保全人員除登記員工姓名外
        ,並應註記另隨本處同仁進出之人數。
    (三)員工眷屬如前來本處,保全人員應問明來意,並請其告知員工本人通
        知保全人員;保全人員應登記於警衛勤務紀錄簿,並應注意該員工眷
        屬之行止。
    (四)員工於攜帶重要財物進出本處時,有主動告知保全人員加以登記之義
        務。
五、夜間:
    (一)夜間滯留於辦公場所之時間以不超過翌日零時為原則。
    (二)確有必要於翌日零時之後滯留於辦公場所者,如屬事前已知狀況,應
        先向直屬上級長官報告;如為突發狀況或臨時發現有滯留之必要者,
        應先向直屬上級長官報告,並告知保全人員,保全人員除加以登記外
        ,並應不定時前往巡查,注意滯留人員之狀況。
    (三)派駐人員及外包廠商於夜間如有必要需滯留於本處者,應先徵得其所
        屬單位科長級以上長官之同意,必要時,該員所屬之單位並應派員隨
        同督考,不宜單獨留該員於本處辦公場所。
六、本事項陳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