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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2047146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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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審議有關商品標示及應行標示種類事項,依商品標示法第二十條
    規定設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並視每次審議商品之專
    業需求,於各該會議置委員至少十人,由下列成員組成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相關公(協)會、業界代表。
    (四)消費者團體代表。
三、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決議事項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四、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業者代表列席說明。
五、本會行政事務,由經濟部商業司兼辦。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行政經費,由經濟部商業司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