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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地方特色產業暨社區小企業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輔字第106020045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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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輔導
    地方特色產業暨社區小企業之發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一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對象:為有意願且具地方特色之在地社區或組織之廠商。
(一)地方特色產業的「地方」範疇是以鄉、鎮、市為主。而特色產業是
      指具有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等特質的地方產業。
(二)社區小企業係指社區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之小規
      模企業;且對社區經濟發展有貢獻之小規模企業群或產業,或屬消
      費性且可發展為鄉、鎮、區特色之社區產業。


三、推動策略:
(一)整合地方小規模企業,建立其發展之基礎環境。
(二)推動傳統產品現代化,並發展別具風格之地方特色產業。
(三)結合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輔導工作。


四、工作重點:
(一)強化地方產業經濟發展組織。
(二)輔導具地方特色在地社區或組織之廠商。
(三)輔導特色產業示範廠商空間佈置、景觀設計規劃、經營管管理等項
      目。
(四)辦理國外特色產業觀摩與產品促銷活動。
(五)協助地方特色產品網路整合行銷與系統建置。
(六)協助產品包裝設計及產品研發設計與生產技術改良。
(七)培育地方產業經營管理人才。
(八)辦理地方產業標竿案例觀摩活動。
(九)結合社區資源與地節慶,舉辦產業媒合促銷及媒體廣宣。
(十)其他足以提昇地區小企業經營能力之活動。


五、推動組織: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機構,委託其辦理推動、
    協調與輔導等事項。


六、績效評估:
  於計畫執行中本處得隨時派員抽查,期中或期末進行檢討,執行成效
    卓著,下年度得繼續輔導;輔導成效不佳者將不續輔導。


七、經費
  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
    法規辦理。


八、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