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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績優中小企業輔導及服務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06010054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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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本獎項為表揚長期從事中小企業輔導或服務工作,成效卓著且
    具高度熱忱之實務人員。


二、依據: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暨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
    導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資格:
(一)從事中小企業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3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二)敬業熱心成效卓著且有具體事蹟者。
(三)5 年內未曾獲得本獎項表揚者。


四、檢附資料:
(一)推薦書。
(二)基本資料。
(三)輔導/服務成果說明書。
(四)績效成果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評選程序: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書面審查及實際需求進行訪談)
    及決審兩階段進行。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評審委員分初審
    及決審兩階段,初審委員分 3  至 4  組,每組 4  人另含召集人計
    13  至 17 人,決審委員含召集人計 9  人,由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
    處長核定。


六、評選標準:評審標準依個人資歷及績優事蹟基本評審項目與權重予以
    評估,惟所訂之評審項目與權重每年由參選須知訂定。


七、參選者需由中小企業輔導或服務單位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受理。


八、本獎項表揚名額以 12 名為原則,每年實際得獎人數由評審小組決定
    。


九、表揚方式:
(一)製作得獎專輯。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中小企業處處長頒發獎狀及 2  萬元等
      值之獎品。


十、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