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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服務作業規範(GSP)現場評核員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267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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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優良服務作業規範 (GSP)  現場評核員管理作業制度,依據
    GSP 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推行會報函請政府機關、消費者團體請其遴派適當人選及學者與專家
    參加現場評核員專業研習。所謂「適當人選」是指:具有商店經營管
    理、服務品質、消費者保護等背景經驗的人員。


三、現場評核員須經由下列程序使取得正式資格:
    專業研習→總評→登錄


四、現場評核員之產生:
 (一) 專業研習:各單位推荐之代表,均須接受下列專業研習課程,以增
      進其對 GSP  認證體系及現場評核作業之瞭解。
      1.課程研習:應參加「優良服務作業規範 (GSP)  組訓班」至少一
        次。
      2.現場研習:課程研習合格者,由認證執行機構安排參與現場評核
        研習至少一次。
 (二) 總評:完成專業研習者,由技術諮詢小組進行總評。經評定合格者
      ,報請推行會報認可。
 (三) 登錄:合格之現場評核員須填「優良服務作業規範 (GSP)  現場評
      核員登錄申請書」,向認證執行機構完成登錄程序發予現場評核員
      識別證,方得指派執行 GSP 現場評核任務。


五、現場評核員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連續兩年未參加優良
    服務作業規範 (GSP)  教育訓練者,則喪失現場評核員之資格。


六、現場評核員 (含研習人員) 應恪遵下列各款規定:
 (一) 不得有洩漏機密或不利於業者及推行會報相關單位之行為。
 (二) 不得假藉名義從事營利、圖利他人或詐欺等行為。
 (三) 凡與 GSP  相關之事務,未經推行會報之秘書組同意,不得擅自接
      受媒體採訪或發布不當言論。
    違反前項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由推行會報註銷其評核員資格,且永
    久不得再參與GSP之相關事務。如另涉及違反其他法令者,由其本人
    自行負責。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