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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9: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092020204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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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過戶登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
    齊備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三、受託人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四、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
    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
    關係消滅之文件,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
    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
    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
    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