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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電子遊戲場業稽查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702429232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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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編組:
(一)由工商單位負責主導,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二)為節省人力,電子遊戲場業稽查可納入治安相關行業及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一併執行,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調配運作。
參、執行方式:
(一)以機動為主,採不定時,不定點。
(二)日間與夜晚並重,分階段實施。
(三)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查處。
肆、稽查重點:
(一)公共安全與無照營業方面:
1、設施違規與公共安全方面-依建築法令及消防法令查處。
2、無照營業方面-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二十二條規定查處。
3、業務違規方面-涉及有賭博、色情由警政、檢察單位稽查偵辦。
(二)電子遊戲場管理方面:
1、電子遊戲場有無取得商業或公司登記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2、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有無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且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3、電子遊戲機有無黏貼商品檢驗合格證、分類標示證。
4、經分級之電子遊戲場有無在同一營業場所混合經營。
5、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
6、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7、如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依法辦理。
8、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伍、稽查後處理:
(一)查獲有違規之電子遊戲場,應彙整稽查紀錄,詳列違規事實、分送各權責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列管追蹤。
(二)透過新聞媒體,公布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姓名、違規情形。
(三)查獲有違規情事,依有關法令加強處理。
陸、其他:
(一)稽查人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免發生衝突。
(二)稽查人員需配掛識別臂章(證),備妥紀錄表,照相機及簡易工具等。
(三)為落實稽查成效,行前需保密,人員需要實施勤前教育。
(四)稽查人員於稽查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