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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6 20: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招商遴選與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能字第115020054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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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公平公開之申請與評選機制,依「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地熱能發電招商
    遴選及相關作業,特訂定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招商遴選與管理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指依招商遴選公告辦理地熱能招商之區位。
    (二)申請人: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或
        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三)獲選人:指經完成本署遴選程序,並經公告取得地熱能招商推動區建
        置資格之申請人。
三、地熱能招商推動區範圍地質資料取得,依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地熱探勘資訊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地熱能招商推動區公告期間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四、申請人應符合本署公告之相關文件所訂資格、財務能力與承諾裝置容量,
    並依前述文件提交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五、申請案履約能力之評選,本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
    者十一至十三人擔任評選委員組成評選會,依招商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標準進行評選及評分,並依總分排列序位。
    評選會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及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本署完成遴選作業後,公告獲選結果並通知獲選人。
六、獲選人應於本署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五點第三項獲選通知及履約保證金繳
    納證明文件與本署簽訂契約,於本署核發地熱能探勘許可後,另依國有非
    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申請委託經營獲選範圍之國有土地,經國產署各分署審核符合委營要點相
    關規定並簽訂委託經營契約。
七、獲選人逾期未與本署簽訂契約或檢附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獲選人資格,本署得辦理備取遞補作業或
    重新遴選。
八、獲選人簽約後如未完成地熱能招商推動區之建置,得由國營事業評估接續
    建置,如國營事業評估不宜承接,得由本署評估重新辦理遴選。
九、獲選人若有第七點、第八點情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違約事由,本署
    得解除契約或廢止其獲選人資格及地熱能探勘許可。
十、本署得視政策目標、技術發展、饋線容量及土地情狀等因素,公告各潛能
    區招商內容。
十一、本要點相關文件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