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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26 08: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檢驗標識流水號申請及監督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70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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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
    以下簡稱防火門),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符合驗證登錄檢驗程序之報驗義務人,於防火門輸入或運出廠場前,應向
    本局申請商品檢驗標識流水號;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加附委任書。
三、前點申請應於本局所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報驗義務人並應填列下列資訊
    :
    (一)報驗義務人基本資料。
    (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號碼。
    (三)防火門型式。
    (四)防火門尺度及其數量。
    (五)防火門銷售配送或安裝地點。
    (六)商品驗證登錄監督作業查核地點。
    前項第六款地點有二處以上者,應分次申請流水號。
四、本局受理流水號申請後,依下列規定執行商品驗證登錄監督作業查核:
    (一)於防火門輸入或運出廠場前申請者,以千分之一機率實施查核。
    (二)未於防火門輸入或運出廠場前申請者,以千分之五機率實施查核。
    (三)經抽中查核不符合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申請流水號,實施逐次查
        核,經連續三次查核符合且符合之總數量達前一次不符合商品總數後
        ,始得恢復以前二款機率實施查核。
    (四)經抽中查核,報驗義務人未能配合本局於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
        成查核,同一報驗義務人下次申請流水號時,須執行查核。
    (五)經檢舉、市場監督或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防火門符合檢驗標準之一
        致性有疑慮者,得實施查核。
五、經抽中查核者,由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派員會同報驗義
    務人或其受任人赴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地點執行查核。
    前項查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除核對申請數量外,報驗義務人應提供型式試驗報告、同型式判定報
        告及技術文件,進行防火門與其組構件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資
        料符合性比對查核。
    (二)查核數量為申請數量百分之一,並採無條件進位,必要時,得以萬分
        之一至千分之一機率執行取樣檢驗,取樣數量為申請數量千分之一,
        並採無條件進位。
    (三)無法於查核地點執行第一款查核者,得逕執行取樣檢驗,取樣數量同
        前款規定。
六、檢驗所需之樣品,由檢驗機關向報驗義務人無償抽取之。取樣後應將樣品
    封識並開立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由報驗義務人將經封識後之樣品送至
    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破壞性查核。
七、已安裝於建築物之防火門,經抽中執行取樣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配合現
    場拆除,不得以其他防火門替代,相關拆除及因拆除所衍生之費用,由報
    驗義務人負擔。
八、查核之防火門於查核地點無門樘、防火玻璃或五金配件等組件者,得以相
    關製造圖說、訂(送)貨單及原廠商品型錄(或樣品)等文件作為查核依
    據。
九、檢驗機關於完成查核後,應作成查核紀錄,並將結果登載於本局資訊系統
    。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流水號:
    (一)未抽中查核。
    (二)查核符合規定。
    (三)經查核不符合,並於期限內改正完成。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給予流水號並由檢驗機關加強輔導。
      (一)經抽中查核,報驗義務人未能配合於申請流水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完成查核。
      (二)查核不符合且報驗義務人未能於查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改
          正完成。
十二、查核結果及流水號由報驗義務人自行於本局資訊系統查詢。
十三、已取得之流水號如未使用,報驗義務人應於本局資訊系統申請註銷。
十四、取樣樣品之處理,依檢試驗樣品處理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