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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09 09: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生技領域特殊專長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審字第1142098370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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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具有生技領域特殊專長之外國特定專
業人才,指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生技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
    六萬元。
二、具有生技產業關鍵產品所需之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免疫學、基因體
    學或蛋白質體學等生命科學知識,或有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細胞工程
    或組織工程等技術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博士以上學位,且曾獲國際發明
    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在生技產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且對我國生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