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
(以下簡稱地墊)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方式:符合性聲明。
三、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型式試驗報告。
(二)商品型式分類表(附件)。
四、申請前點第一款型式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前點第二款文件,向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二)型式認定原則:
1.同產地、同製造商及同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地墊視為同型式。
2.一份符合性聲明書僅能聲明一同型式地墊,同型式中每一型號或規
格地墊皆需聲明。
(三)檢驗標準:CNS 15493 「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四)標示:
1.每一最小包裝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規定標示中文標示外,並應
標示下列事項:
(1) 標稱尺度,如:長X寬X厚(公分)。
(2) 製造日期。
(3) 保存期限。
(4) 警語”非食品請勿舔食”,或類似文字。
(5) 型號或規格。
2.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於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
,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五)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
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明顯處。
(六)檢測項次擇定、型式試驗項目、樣品數量及型式試驗費:
1.檢測項次擇定: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項次總數累計未滿
五項,選擇一項檢測,超過五項者,每增加五項增加選擇一項檢測
。
2.型式試驗項目:CNS 15493 可遷移元素、塑化劑、甲醯胺與第四款
及前款標示。
3.樣品數量:至少一片。
4.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五、商品檢驗標識:
(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為「D」 、指定代碼為「符合性聲明登
記號碼」及二維條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右
方或下方。
(二)前款指定代碼可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臨櫃申
請,亦可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
(三)第一款二維條碼,由報驗義務人於本局檢驗標識 QR Code 申辦作業
系統,輸入指定代碼及選擇產品類別後,系統自動產出二維條碼。
六、報驗義務人應向本局辦理登記後,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登記方式如下:
(一)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辦理。
(二)輸入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指定代碼等相關資料後,系統自動產出符合
性聲明書(含商品型式分類表),報驗義務人列印符合性聲明書紙本
並簽署後,始完成登記。
七、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之商品,其商品型式分類表增列型號或規格者,申請
人應檢附原商品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商品型式分類表或樣品,向指定試
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商品累計原先已申請試驗之型號或規格總數
後,依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檢測項次擇定,補執行第四點第六款第二目型
式試驗;若增加之型號或規格總數符合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尚無須增加檢
測項次者,則僅變更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
報驗義務人應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變更後,符合性聲明變
更始生效力。
八、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
後五年。
九、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認為有必要
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
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