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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7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地礦人字第114185051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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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依公務人
    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本中心安全及衛生防護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負責事項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本中心網頁
        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中心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中心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本中心各單位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幕僚長
    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
    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中心職員及相關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時,出席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中心各單位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及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應
    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五、本會原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執行情形,必
    要時,得隨時召開,但經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召開。
六、本中心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規定,另訂之。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