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西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閉
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金門縣烈嶼鄉,由金門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土壩:長度九百公尺,土壩高度二.三一公尺。
(二)上西湖溢洪道:直提式閘門二門,每門寬度一.五公尺、高度一.二
公尺;自動閘門二門,每門寬度一.九五公尺、高度一公尺。
(三)下西湖溢洪道:自動閘門二門,每門寬度一.九五公尺、高度一公尺
。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上西湖直提式閘門:
1.平時半開。
2.開始溢流且水位達標高三.零公尺時應開啟閘門,洪水過後且水位
達標高二.八公尺時可關閉閘門。
(二)上西湖自動閘門:
1.平時全閉。
2.當水位超過標高三.零公尺時,庫水經閘門進入排水箱涵,於通過
末端自動閘門後,當閘門內外水位差超過零.五公尺時閘門自動開
啟排水,小於零.五公尺時閘門自動關閉。
(三)下西湖自動閘門:
1.平時全閉。
2.庫水經溢洪道進入排水箱涵,於通過末端自動閘門後,當閘門內外
水位差超過零.五公尺時閘門自動開啟排水,小於零.五公尺時閘
門自動關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七、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