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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16: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本局應施檢驗筆擦商品範圍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117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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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玩具具擦除書寫筆跡用途者,依商品本質功能列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
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筆擦商品,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應施檢驗筆擦
商品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