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7 2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蘭湖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4600148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蘭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集水區降雨
    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金門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金門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運
    用。
三、本水庫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土石壩。
    (二)溢洪道。
    (三)取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
        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含大豪
        雨、超大豪雨)特報,且金門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旁設有抽水機組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輸送至洋山淨水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六、本水庫防洪設施為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溢流道,當本水庫水位超過滿水
    位標高十七.五八公尺時自然溢流。
七、當本水庫水位接近滿水位即將自然溢流時,應隨時注意水情資訊,俾作適
    時處置。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八、本水庫應依據水位狀況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成安
    全威脅為止。
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以抽水機組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本水庫水位。
十、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