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企業債務
協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協助經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通過
之借款中小企業,取得必要營運及週轉資金,以加速紓解財務週轉困境,
並提升履行債務協商條件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經企業債務協商作業要點第五點決議通過且正常履約達三個月以上之借款
中小企業,無下列情形者:
(一)停工、停業、歇業、辦理解散清算、破產或重整情事。
(二)企業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未辦妥清
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三)企業或其負責人債務本金利息逾期未清償或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一個月。
三、受理程序
(一)借款中小企業應檢附以下文件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申請:
1.融資診斷服務申請表。
2.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3.聲明書。
4.融資計畫書。
5.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影本。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委派輔導單位診斷:
1.輔導單位針對借款中小企業之營運、財務、產業及市場等面向進行
瞭解,並出具診斷報告。
2.輔導單位出具確認借款中小企業資金用途為營運週轉所需之自償性
借款且建議召開審議會者,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於一個月內召開審議
會。
(三)召開審議會:
由審議會委員審議是否同意通過及通過之融資信用保證額度、貸款期
限與貸款動用方式(一次動用、分批動用或循環動用),融資信用保
證額度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四、審議會組織及機制
(一)審議會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組長或副組長為主任委員且擔
任會議主席,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
金)、金融機構、榮譽會計師、產業專家等代表擔任委員。
(二)審議會除主任委員及信保基金代表以外,於每次召開會議前自名單資
料庫進行系統隨機抽選金融機構、榮譽會計師、產業專家等委員代表
各一名。
(三)審議會委員抽選作業,採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並做成紀錄,
併同該次審議會會議紀錄存卷備查。
(四)審議會會議應有五名委員出席始得審議,決議採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決議結果以出席委員五分之三以上同意為通過。
(五)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1.本人或其配偶擔任借款中小企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2.本人或其配偶與借款中小企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
親關係。
3.本人或其配偶與借款中小企業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五、審議會決議結果與處理方式
(一)經審議會決議通過者,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函請信保基金核發保證成
數為十成之直接信用保證承諾書,借款中小企業得於承諾書所載有效
期限以內,向信保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由承貸金融機構依
據授信作業規定辦理。
(二)經審議會決議結果不通過者,借款中小企業得申請覆審,但以一次為
限,或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安排合適輔導機構進行協助。
六、公股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輔導單位辦理本作業要點各相關人員,對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
承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得比照辦理。
七、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之。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信保
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