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修正旨揭商品之應施檢驗
範圍,包含新增「具二次電池及 USB 連接埠且未附電源轉接
器」、「具二次電池並附汽車點菸電源供應器」之一般家用電
器電捕昆蟲器(包含捕蚊拍)等七項商品,並增訂具二次鋰系
電池者應符合之相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一
般家用電器電捕昆蟲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