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1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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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電力轉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21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力轉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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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配合「放置型鋰儲能裝置」(電池容量 20 kWh 以下)納入本
局應施檢驗範圍,將儲能裝置中所使用之「電力轉換系統」(
PCS)20 kW 以下納入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
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力轉
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