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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園區投資及租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園投促字第1130109652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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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為審查投資計畫及土地或建築
    物之租售,特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園區投資及租售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園區,係指園管局所轄之產業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園區投資計畫申請案件。
    (二)審查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售相關事項。
    (三)園區投資管理及租售事務相關諮詢及建議。
    (四)其他有關園區投資管理及租售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園管局派(聘)下列人員擔任,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園管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各派代表一人: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二)經濟部投資促進司。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四)經濟部能源署。
    (五)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六)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
    (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八)產業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九)園管局投資服務組組長。
    (十)園管局營運管理組組長。
    (十一)園管局環安勞動組組長。
    (十二)園管局主計室主任。
    本小組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機關代
    表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
    議。
五、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受委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或園
    區管理機構提出,彙轉本小組審查。
六、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出
    席參與審查及諮詢。
    本小組召開會議得通知投資計畫之投資人或投資事業、受委託辦理租售業
    務之公民營事業、園區管理機構派員列席及說明。
七、本小組為配合業務需要,得聘請相關人員為顧問。
八、本小組委員、顧問及專家學者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或出席費及交
    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園管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