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依中小企
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特組成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改善及發展事項之審議。
(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意見徵詢。
(三)中小企業融資及保證事項之審議。
(四)中小企業稅制事項之審議。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配合發展事項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之諮詢及審議。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部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由經
濟部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兼任。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
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會事務。
本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就其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或指派執行秘書代理之。其他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
學者專家或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