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受災事業減輕災害復工貸款利息負擔,以利其儘速恢復營運,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企署)。
三、適用貸款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災害復工貸款,指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或企業
小頭家貸款要點第十二點所定之貸款。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前款貸款要點規定,且由本部斟酌災害受影
響情況所公告之受災事業。
四、由本部就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受災事業之災害復工貸款利息補貼進行核對
;核對通過後,利息補貼款項撥入受災事業之金融機構帳戶。
五、本要點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應。
六、受災事業所申辦災害復工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利率、期限、適用限制及
辦理程序如下:
(一)每一受災事業於每次災害之利息補貼總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補貼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
分之零點五,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
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三)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
限者,依實際核貸期限補貼。
(四)受災事業就同一筆貸款如同時符合本要點及其他之政府機關所定相同
性質利息補貼者,不得重複享有。
(五)本部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及利息補貼請款等業務,利息補貼
預算用罄公告於中企署網站,並由中企署或經理銀行通知承貸金融機
構停止送件,有關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利息補貼相關作業程序由中企署
或經理銀行規範之。
七、查核監督相關規定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及徵授信之相關資料,中企署
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
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受災事業非經承貸
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
(三)經理銀行對於利息補貼案件,應確實核算承貸金融機構所提送受災事
業利息補貼所需金額,並完整保留利息補貼案件之相關文件。
八、利息補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利息補貼;經利息補貼者,本
部得廢止或撤銷利息補貼,受災事業並應透過承貸金融機構返還該利息補
貼款項予本部:
(一)受災事業資格不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
(二)受災事業違反第七點第二款後段規定。
(三)受災事業就同一筆貸款重複享有本要點及其他之政府機關所定相同性
質利息補貼。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九、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
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
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企業小頭家貸
款要點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