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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岩心暨岩心倉庫使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地礦資字第113165018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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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管理本中心岩心倉庫(以下簡稱倉庫)之岩心儲放及調閱使用,特
    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倉庫,包含本中心岩心資料館及租用岩心倉庫。本中心之倉庫
    管理單位為資源地質組,權責包括租賃、岩心存置管理、器材之購置、租
    賃及維護,以及進出入管制及相關使用紀錄之保存。管理單位得委託廠商
    協助管理及維護租用之倉庫。岩心倉庫之租賃及管理等相關費用由岩心保
    有單位共同分攤。
三、租用倉庫門禁鑰匙由管理單位負保管責任。使用單位如需自行進出租用倉
    庫,應先向管理單位辦理借用鑰匙登記;使用完畢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
    將鑰匙歸還管理單位,並完成借用歸還登記。為使管理單位瞭解倉庫使用
    實際情形,於倉庫內辦公室設有簽到簿,凡進出倉庫者,皆應簽名並填寫
    相關紀錄。
四、本中心之鑽探岩心或外部單位贈送之岩心入庫,應由本中心岩心保有單位
    填寫岩心入庫申請表(附件一),經岩心管理單位同意後辦理。岩心入庫
    完成後,岩心保有單位應提供管理單位岩心入庫清單列表及儲放位置圖,
    管理單位應做成更新管理紀錄。
五、岩心之調閱使用,應由本中心同仁填寫岩心使用申請表(附件二),經岩
    心保有單位及管理單位同意後辦理。如非本中心人員之調閱使用,使用人
    應於申請表敘明使用目的及回饋方式,由本中心人員代為申請。
六、岩心盤點作業:每年應由管理單位指定之岩心管理人員或委由廠商盤點當
    年度入庫之岩心一次(含)以上,並檢視及記錄岩心保存情形。
七、岩心清運作業:各岩心保有單位依空間需求,應每年自行檢討或規劃清運
    岩心。原則應優先淘汰年代久遠、保存不佳之岩心;管理單位每年應擇期
    辦理岩心清運調查,適時辦理清運,以維倉庫空間之有效利用及汰舊管理
    。
八、使用堆高機搬運岩心之操作人員應具備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資格。堆高機使
    用相關規定另定之。
九、本要點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