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避免同仁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於生命、
身體及健康產生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
理。
三、適用對象:本署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臨時人員。
四、組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署主任秘書擔任,並分設各隊如下:
(一)「環境維護隊」:由本署秘書室事務科科長擔任隊長,隊長指派所屬
同仁一至三名擔任隊員,並由各單位遴派一人擔任聯絡窗口。
(二)「公共安全隊」:由本署政風室主任擔任隊長,隊長指派所屬同仁一
至三名擔任隊員,並由各單位遴派一人擔任聯絡窗口。
(三)「防護及訓練隊」:由本署人事室主任擔任隊長,隊長指派所屬同仁
一至三名擔任隊員,並由各單位遴派一人擔任聯絡窗口。
(四)「緊急救護隊」:由本署防護團之「衛生防護隊」擔任(人事室主任
兼任隊長)。
五、任務:
(一)召集人:負責防範、處理危及本署安全及衛生偶發事件之統一指揮。
(二)執行秘書:推動本小組相關業務。
(三)「環境維護隊」:
1.注意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並定期維護及檢修。
2.各單位之建築設備如有危險之虞,聯絡窗口應隨時通報本隊。
(四)「公共安全隊」:
1.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得洽請
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或裝置警鈴。
2.關注民意輿論,適時疏導民怨,並請各單位配合辦理;有因民眾非
理性忼爭而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五)「防護及訓練隊」:
1.加強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
。
2.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
3.發生侵害事件,即循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如附表一)通報首
長及有關人員。
4.協助延聘律師及或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5.協助辦理請假、申請保險給付或慰問金、退休、撫卹等事宜。
6.同仁如遭受心理、精神方面之侵害,視情況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
諮商輔導或治療照護。
(六)「緊急救護隊」:
1.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必要時,得與社區醫療機構加強聯繫。
2.立即急救或搶救受侵害同仁,或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
依規定辦理歸墊核銷事宜。
六、本署同仁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注意服務態度及技巧,加強溝通協調。
七、本署同仁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
嚇、威脅,應即通報人事室轉請本小組處理。
八、各單位如發現同仁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應通報本小組,俾會同衛生、環境
保護機關採取適當之防疫、環境清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九、本小組提供同仁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