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
,執行地質、礦業知識與文化推廣、文化性資產保存等工作,促進公眾對
地質科學、礦業文化歷史之理解和欣賞,爰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志工招募與甄選
(一)招募對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年滿十八歲,並對地質、礦業知識與文化推廣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
2.地質或礦業主管機關退休、離職人員。
3.曾取得經濟部礦場監督員證或是地質、礦業相關國家考試及技術考
試及格者。
(二)招募方式採公開對外原則,由本中心訂定甄選方式與標準,辦理公開
甄選作業。
三、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中心得依志工從
事之工作性質,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1.基礎訓練: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2.特殊訓練:訓練課程由本中心訂定,以熟悉服務工作場所,強化所
擔任之工作相關專業知識,得包括實習訓練、在職訓練與專業訓練
。
(二)志工每年需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在職或專業訓練。
四、任用
(一)志工任期採一年一期,於服勤期間未發生重大違規等情事,得予續任
。
(二)正式任用之志工,應核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證之製發,由本中心
統一格式,予以識別。
(三)志工申請暫停職務或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請復職;一年以上者,須重
新參加甄選。
五、服務項目及場域
(一)以地質、礦業文化性資產整理、場域導覽解說及地質、礦業知識與文
化推廣等服務項目。
(二)服務場域為本中心地質多媒體展示場、礦業文化推廣教室、礦物岩石
標本室或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域。
六、志工為無薪制,服務期間本中心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
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七、本中心視業務需要訂定志工上班時間、服務地點,依業務性質合理分配工
作,督導服勤情形及工作成果,記錄服務時數及服務項目。
八、服勤規則
(一)志工應配合本中心所訂定之值勤時間及地點值勤。
(二)志工應遵守志工倫理須知及相關規定,並接受本中心考核,如有重大
違規情事,經考評後認不適任志工者,得撤銷其志工資格並收回其服
務證。
(三)志工服勤時數以小時計算,每年服勤時數至少需滿十六小時。
(四)志工因特殊原因需暫停服勤者,經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核准後,予以保
留志工資格。
(五)志工請假須提前告知,當日值勤者無故未到,其服勤時數不予計算;
無故未到情形累積達三次且重大情節者,將撤銷志工資格。
九、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十、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支應。
十一、本中心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
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