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一、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 1。
二、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自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起至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其設備於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以前未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
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 2 費率躉購 20 年。惟太陽光電系統有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依其規定辦理:
(一)設備曾獲經濟部能源署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
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運轉併聯提
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按附表 3 費率躉購 20 年;但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完工者,其電能按完工當年公告
費率躉購 20 年。
(二)設備曾獲經濟部能源署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其電能按每度 2.0615
元之費率躉購 20 年。
(三)設備未曾獲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者,其電能按附表 2 費率躉購 20 年;但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完工者,其電能按完工當年公告費率躉購 20
年。
三、另本次公告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部每年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
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