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確立學術倫理案件
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並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九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等人員(以下
簡稱本中心人員),申請或取得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國科會相關補
助之案件。
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嚴重影響本中心權益
或聲譽之虞者: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
(六)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研究資料、研究成果、計畫申請資料之審查。
(八)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中心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議決通過。
四、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起,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
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本中心函送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之
日前三年內,完成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至少六小時學術倫
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中心副首長室備查;計畫開始執
行後所聘首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
關證明文件送本中心副首長室備查。
五、遇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本中心成立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以下稱審議小
組)審議,並於該案件結案後解散。
六、依前點成立之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機關首長指派本中心人
員兼任或聘請本中心外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共同組成,並指定其中一
人為主席。
七、審議小組成立後設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以下稱調查小組)及幕僚單位,調
查小組負責學術倫理案件之查證,幕僚單位由本中心副首長室派員兼任,
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行政事務,並於該案件結案後解散。
前項調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本中心人員擔任。調查小組
置成員五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另由召集人指派本中心相
關人員兼任或聘請本中心外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八、審議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九、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以真實姓名(包含聯絡電話及地址)向
本中心副首長室提出附具體對象及具體事證之檢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包含聯絡電話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者。
(三)非關本中心學術倫理之案件,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十、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採三階段作業:
(一)形式要件審查:本中心副首長室接獲檢舉書,發現有不合前點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檢舉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不予
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應即將
相關資料送交調查小組查證。
(二)調查:
1.調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被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
。
2.調查小組查證後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而須提交審議小組者,應詳
列事證、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及具體處分建議等相關資料送交審議小
組審議。
(三)審議:
1.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就書面審議決議之。審議小組認有必要得邀集調
查小組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如:業務單位)列席說明,亦得通知
被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
2.審議結果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以書面
通知檢舉人審議結果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相關人員後結案。
3.審議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應將相關資料移請本
中心副首長室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
審議結果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相關人員後結案。
(四)前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
十一、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調查:應於調查小組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
長。
(二)審議:應於收到調查小組送交之相關資料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
要時,得予延長。
十二、審議小組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但第二款至第四款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
(二)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十三、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
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本中心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
取必要之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