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業界能專計畫之檢視與決審,明確
規範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以下簡稱指導會議)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
原則。
二、指導會議設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擔任,並由以下人員擔任指導委員:
(一)本署相關業務組長一至三人及主計室主任一人。
(二)相關部會署代表三人(包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
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處長、經濟部產業技術
司司長)。
(三)專家學者四人。
三、下列事項應提送指導會議審議之:
(一)技術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議)之計畫審查結果。但不含資
格或財務審查經確認不符規定之計畫審查結果。
(二)計畫開始日期及期程。
(三)計畫經費配置。
(四)其他應由指導會議審議之相關事項。
四、指導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會議
。
指導會議之審議,應有組成人數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採出席
人員共識決為原則;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五、指導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技審會議研究重點推動項目主審委員及財務輔導單位。
(二)其他經指導會議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六、指導會議應依審查綜合意見表(如附件一)及決審總表(如附件二),審
議技審會議之計畫審查結果,並決定計畫開始日期、期程及經費配置。
七、委員對於會議有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並於出席會議時
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聲明書(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