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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31 1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能瞻字第1130500426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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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業界能專計畫之檢視與決審,明確
    規範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以下簡稱指導會議)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
    原則。
二、指導會議設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擔任,並由以下人員擔任指導委員:
    (一)本署相關業務組長一至三人及主計室主任一人。
    (二)相關部會署代表三人(包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
        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處長、經濟部產業技術
        司司長)。
    (三)專家學者四人。
三、下列事項應提送指導會議審議之:
    (一)技術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議)之計畫審查結果。但不含資
        格或財務審查經確認不符規定之計畫審查結果。
    (二)計畫開始日期及期程。
    (三)計畫經費配置。
    (四)其他應由指導會議審議之相關事項。
四、指導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會議
    。
    指導會議之審議,應有組成人數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採出席
    人員共識決為原則;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五、指導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技審會議研究重點推動項目主審委員及財務輔導單位。
    (二)其他經指導會議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六、指導會議應依審查綜合意見表(如附件一)及決審總表(如附件二),審
    議技審會議之計畫審查結果,並決定計畫開始日期、期程及經費配置。
七、委員對於會議有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並於出席會議時
    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聲明書(如附件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