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查補助或委辦計畫派員出國案件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審核受本署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補助或委辦之學術機構、財(社)團法
人、公會、協會或廠商等之派員出國計畫案件(以下簡稱出國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署各業務單位或評審委員會於審核補助或委辦計畫派員出國案件時,應
依照各補助或委辦計畫執行相關規定辦理審核,並針對該出國案件是否符
合業務之必要性、預算編列與出國地點、人數、天數之明確性及合理性等
嚴加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署相關業務單位簽陳署長核定。
前項奉核定之出國案件後續之執行及變更,授權由本署各業務單位主管核
定,惟案件具重大性、特殊性時,仍須簽陳署長核定。
前項補助或委辦計畫派員出國案件變更審核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業務單位
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
四、本署應依經濟部規定之期限及格式,將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或當年累計至
六月之出國案件執行情形報部備查。
五、各業務單位應規範執行出國案件之受補助或委辦單位,於返國後提交出國
報告送本署審核,繳交期限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返國後一個月內。
(二)受委辦單位:返國後三個月內或於提出期中及期末工作執行成果報告
時提交。
前項出國報告授權由本署各業務單位依相關規定逕行審查核定;出國報告
格式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