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期各項河川管理作業均能按規定程序辦
理,以達成預期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河川管理督導,特設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
一名,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綜理本小組督導作業;副召集人一名,由本
署水利行政組組長兼任,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推動河川行政督導相
關業務;督導人員若干名,由本署水利行政組業務人員組成負責督導作業
。
三、督導範圍:本署各河川分署執行河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
十款之河川管理業務。
四、督導方式: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不定期增加督導次數。
五、督導內容:
(一)申請案件查閱辦理情形(分種植、土石採取、養殖及其他四類)。
(二)開挖河防建造物案件查閱辦理情形。
(三)巡防取締及行政處分工作查閱辦理情形。
(四)使用費及行政規費徵收(含保證金)查閱辦理情形。
(五)土石採取個案許可土石區檢測查閱辦理情形。
六、督導作業程序:督導作業詳如流程圖(附圖)程序如下:
(一)成立本小組。
(二)擬定督導計畫:
1.擬定督導計畫,簽報召集人同意後實施。
2.年度督導計畫內容包括督導單位、督導時間、督導方式等。
3.每年督導實施前,幕僚人員簽請召集人核派領隊及督導人員,督導
人員由本署水利行政組主辦科人員組成。
(三)督導前置作業:
1.函送「河川行政督導通知表」(表一)通知領隊、督導人員、受督
導單位計畫督導之項目、方式、時間。
2.受督導單位應備妥之相關文件檔案資料。
(四)督導前會議:
1.本小組與受督導單位之成員介紹。
2.說明督導依據、程序及執行方式。
(五)實施督導:
1.實施督導時,受督導單位之相關人員應在場。
2.督導人員應依「河川行政督導查對表」(表二)審閱相關文件。
(六)督導後會議:
1.督導人員彙整缺失及督導意見,並填寫「河川行政督導紀錄表(表
三),由督導人員報告缺失及督導意見,受督導單位確認缺失事項
。
2.受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回應,並提出建議事項。
(七)督導紀錄通知:於督導後七個工作日內函送「河川行政督導紀錄表」
,限期受督導單位辦理改善。
(八)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1.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於督導紀錄所訂期限內填寫
「河川行政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追踨表」(表四)報本署備查。
2.督導人員就受督導單位填報之「河川行政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追踨
表」予以審查,對所填之矯正、原因分析、預防措施及追踨矯正等
認可後予以結案;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踨,直至結案為止。
3.為確保河川行政督導機制之成效,本署河川行政督導所列之缺失,
由本署水利行政組登錄「河川行政督導缺失列管表」(表五)追踨
輔導,並由本署水利行政組實施追踨管制。
七、河川行政督導成果彙整:年度結束後,由本署水利行政組彙編河川行政督
導成果報告,函送所屬河川分署作為辦理河川管理業務參考。
八、依據河川行政督導成果,對各受督導單位執行河川管理業務之成效作評估
,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