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本署各單位處理民意信箱(以
下簡稱本信箱)信件之效能,爰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要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信件類別:
(一)第一類:須正常處理或回復之信件,包含與本署業務相關之陳情書、
興革意見、施政諮詢等。
(二)第二類:毋須分辦之垃圾或廣告信件,包含不具建設性之批評、個人
情緒性抒發、自我推薦或廣告宣傳信件等。
三、信件處理時限及方式:
(一)第一類信件由本署秘書室收文後,於一日內分辦權責單位處理;各單
位應自分辦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天內,依分層負責權限劃分,撰擬回
信(稿)核判後答復民眾,以納入本署文案管理系統列管。如係普通
案件,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判;重要案件,應由主任秘書以上層級核判
;承辦單位繕正後,送本署秘書室發文。
(二)第二類信件由本署秘書室收文後,分辦綜合企劃組於一日內辦理存查
。
(三)信件改分:各單位應隨時收發處理信件,如需申請改分,應於收信後
二日內通知本署秘書室改分。
(四)本信箱信件之處理流程如附件。
四、信件處理原則:
(一)本署秘書室及各單位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並予分辦。
(二)答復內容應避免使用公文用語及格式,文字表達需具體明確、親切、
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三)信件末尾應以本署名稱回覆,切勿以個人名義署名。
(四)信件涉及非屬本署權責時,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回復陳情人。
(五)如案情複雜短期內無法辦結者,應先行回復民眾告知預定辦理進度,
並於案件處理完畢後再次完整回復。
(六)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適時採
取妥善之保密措施,俾確保民眾隱私權。
(七)民眾填復滿意度問卷如表達不滿意者,應於接到系統通知五日內,針
對民眾不滿意之項目採取相關處理措施,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系統,
以備查考。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