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2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1010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四款「濱海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平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
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
,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
海」範圍;向海延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
)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