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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0: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商策字第112014027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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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
    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推動性別平等業務。
    (二)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四)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五)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六)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含至少一位外聘民間委員;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之,負責主持會議並督導性
        別平等業務,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委員由各業務組
        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之;主計室、資訊室及人事室由主任兼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政策規劃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署政策規劃組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
    者,應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或不具性別平等意
        識,其情節重大,經本署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
        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署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應予解聘。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委員任期及酬勞: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任期
    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