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
下簡稱北特分署)轄管橋梁設施檢查之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北特分署應就轄管橋梁設施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並配合本署辦理複查
作業。
三、北特分署就轄管橋梁進行檢查工作,除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
管理分署工程設施檢查作業規範」、交通部「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及內政部「人行天橋檢測與維修及補強規範」辦理檢查外,並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檢查,發現有缺失時,應辦理適當之修
復或改善,並將辦理情形併檢查報告於五月底前函報本署。
(二)不定期檢查:於颱風、洪水、地震等重大天災發生或接獲上級通知後
,應立即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函報本署。
四、北特分署轄管橋梁檢查事項,依「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及「人行天
橋檢測與維修及補強規範」之處置急迫性評等(U 值)評分 0、1、2、3
及 4。
五、北特分署完成轄管橋梁檢查,將檢查報告函報本署,本署以每年六月完成
複查為原則,北特分署並依下列原則配合辦理:
(一)複查作業採會議複查或現場複查,北特分署應備妥相關文件接受複查
;現場複查時應規劃安排行程相關事宜,並備妥資料由專人解說。
(二)複查作業完成,北特分署應於接獲複查紀錄後,十五日內回復複查意
見辦理情形。
(三)橋梁檢查事項急迫性評等後,依下列原則辦理改善:
U 值=0,雖因無法判定急迫性,仍應說明處置情形。
U 值=1,定常性例行養護。
U 值=2,三年內完成維護,列入每年控管報告事項。
U 值=3,一年內完成維護,列入下年度複查結案事項。
U 值=4,緊急處置,每半年函報本署辦理情形,持續管控。
(四)辦理改善完成,應檢附改善前、中、後相關照片函報本署,複查後結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