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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地礦秘字第1121750136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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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性別平等業務
    ,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並規
        劃辦理各項性別平等工作。
    (二)對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項。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五)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委員:
    (一)置委員 9  人至 11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擔
        任;委員中至少含 1  位外聘民間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就本中心內
        單位員工派任之;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二)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本中心秘書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秘
        書室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半年召開 1  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並將行政
    院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決議事項等納入工作報告及分工追
    蹤管考事項。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 2  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一)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中心相關單位主管或外聘學者、
        專家列席。
    (二)外聘學者、專家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