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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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46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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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
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