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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礦務局彈性上下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地礦人字第11218500231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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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差勤,並便利員工自行調整上、下班
    時間,訂定本要點。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局及東區辦事處職員(含約聘雇人員)、技工、工
    友及駕駛依本要點採刷卡方式彈性上、下班。
三、上班時間之起迄為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七時三十分止,共計八小時。
四、上班時間區分為彈性上班時段及核心上班時段。
    彈性上班時段,係指得自由到、退勤之時段。
    核心上班時段,係指員工應上班之時段。
五、員工每日彈性上班時段為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每日核心上班時段自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中午休息時段自十二時三十分起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六、為期業務正常運作,各單位於彈性上班時段內,至少應有職員一人上班,
    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協調、聯繫等事宜。
七、員工請假,其上班時間時段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全日請假者,自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七時三十分止。
    (二)半日上午請假者,自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三十分止。
    (三)半日下午請假者,依退勤時間扣減到勤時間四小時。
    (四)上午公出或請假半日者,下午出勤起訖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十分,不實施彈性上班。
    (五)以「小時」為單位請假者,未到勤者其上班時間以八時三十分起至十
        七時三十分止計算;已到勤者以實際到、退勤時間計算。
八、配合電腦刷卡作業規定事項:
    (一)統一製發之刷卡識別證,請隨身攜帶,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若忘記
        攜帶請於當日上班時間(職員向人事室、技工、工友及駕駛向秘書室
        )借用臨時備用卡(下班時亦同),並填寫借卡名冊俾便核對。
    (二)識別證請務必妥為保管,並遠離感應磁場,倘有遺失或毀損應申請補
        發新證及自付工本費(申請表單登載於內部網站)。
    (三)請假(休假每次至少半日)、公出、出差應事先以電子差勤系統辦妥
        手續,如因特殊情況未及辦妥差假手續,應委請他人代辦。
    (四)加班應事先申請,並以電子差勤系統填送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時
        間及時數,於加班前送單位主管簽核。惟因業務或工作性質特殊,需
        較長時間於上班時間外工作,須事先經專案簽奉核准。加班之補休假
        每次得以小時為單位,並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加班得於加班結束
        時,刷下班卡。
    (五)忘記刷卡者應以電子差勤系統填送忘刷卡單陳送一層主管核閱;上班
        遺忘刷卡者,如欲申請加班,一律以九時為上班時間;下班遺忘刷卡
        者,除能提供明確之下班時間紀錄外,不得申請加班。
    (六)不得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代為刷卡,違者應分別議處,代替刷卡者記
        過一次處分,委託者曠職一日處分。
九、員工每日到勤退勤紀錄缺漏者,全日上班日推定其請事假七小時;半日上
    班日推定其請事假四小時。但檢陳證明資料,經長官核可者,不適用之。
    因差勤管理系統軟體、硬體設備或其他因素導致全局性的到、退勤紀錄缺
    漏,由員工以書面填報到、退勤紀錄,各組室彙送人事室及秘書室登錄。
    不實填報前項到、退勤紀錄者,處申誡一次。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