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 程 |
辦 理 事 項 |
收文
(程序開始) |
一、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
二、當民眾檢舉、陳情、輿情反映、民意代表關注或發生妨害公益情事、災害事件等有關礦場安全重大事件或臨時交辦時辦理。 |
檢查前準備
(簽辦) |
一、蒐集彙整資料,分析案情,查閱相關法規與有關計畫。
二、依事件特性,必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三、排定檢查日期與行程,並於檢查日前行文或電話通知礦場及有關機關(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環保主管機關、簽證技師、本局相關組室等)。
四、民眾檢舉或涉及違法案件等特殊情形不宜事先通知礦場者,應注意保密。 |
現場檢查
(蒐證及紀錄) |
一、先由礦場說明開採及安全設施之現況。
二、現場情形檢查並記錄。
三、礦場處理過程與對策之說明與核對。 |
會談及紀錄
(現場處理) |
一、邀集參與檢查人員進行會談。
二、檢查結果之紀錄:
1.依露天礦場、石油及天然氣礦場與地下礦場分別採用檢查表(如附件一、二、三)查核、註記並彙整各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
2.檢查報告表不敷記載時得酌增會談紀錄表(如附件七),並得請參與檢查人員備具發言單附卷。
3.記錄礦場陳述之意見及處理過程與對策。
4.對違規事項蒐集證據,並將事實詳細記錄於檢查紀錄內。 |
檢查結果處理
(對策研擬) |
一、將檢查表內容登錄(相片或圖說上傳)於資訊系統。
二、彙整現場檢查資料及各單位意見。
三、依現場檢查紀錄研擬解決對策。 |
簽報與建檔
(程序結束) |
一、依彙整結果將研擬解決之對策簽報陳核,並將檢查紀錄與結論,轉知相關單位。
二、如有行政處分(停採、機件禁用或安全管理人員懲處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追蹤管考
(另一程序開始) |
一、檢查結果建檔。
二、解決對策之列管追蹤得交礦場保安中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