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辦理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
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第二條
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三條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轄區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事務之管理。
三、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四、轄區內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及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
推行。
五、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
集。
六、地方政府執行商品標示查核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執行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五條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