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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19: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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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招
商、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第二條
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三條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開發工程之施工與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執行。
二、園區土地、建築物租售與核配訂約及更新計畫之執行。
三、園區廢污水處理、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與環境影響評估追蹤之執行
    ;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回收、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噪音管制
    及化學物質管理業務之輔導。
四、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之輔導;工安(含天然災害)通報及區域聯防體系之執
    行。
五、園區各項費用徵收之執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單位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
    管理。
六、園區投資促進、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之推動。
七、科技產業園區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工商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
    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建築執照之核發及建築管理之執行。
九、科技產業園區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五條
各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六條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