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出進口貨品分類審訂之業務,
特設貨品分類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輸出入貨品分類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編訂、解釋及修正事項。
(三)其他輸出入貨品分類之擬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業務
主政單位之副組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農業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衛生福利部一人。
(四)中央銀行外匯局一人。
(五)財政部關務署一人。
(六)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人。
(八)本署有關業務人員一人
(九)專家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委員職務異動時,得辦理改聘,其聘
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得視相關機關、出進口廠商之提報議題
彈性調整,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出進口廠商派員列席。會議主席由召集人
擔任,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召集人、執行秘書均因
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委員會之幕僚事務由本署業務主政單位辦理。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署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