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作業,以維
護周遭及建物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作業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
規定為之。
三、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建置之錄影監視系統,即為該建置系統之管理單位,並
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維護、調閱及複製等管理相關事宜;如新增建置或有
移機等異動情形時,所需經費由建置單位負擔,且應知會政風室及秘書室
,並由秘書室建立全局之錄影監視系統一覽表。
四、錄影監視攝影機以裝設於重要出入口、辦公處所四周、公共區域及偏僻不
易管理等有安全考量地點為原則。
五、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各攝影機及錄影主機應保持正常運作,如有
故障應儘速修復,以維持錄影功能正常運作。
六、錄影監視系統如有使用遠端連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錄影監視系統除有與內部系統整合必要外,宜與內部網路其他設施隔
離採用獨立網路。
(二)錄影監視系統若採獨立連接外部網路(例如獨立 ADSL )時,應以防
火牆等資安設備保護。
(三)錄影監視系統如有管理登入介面,應限制可以登入之設備(例如來源
IP 位址或網段),遠端連線宜透過 VPN 連線或 Web 連線,若使
用 Web 連線宜使用 https 協定。錄影監視系統建置後,應變更系
統管理介面的預設密碼,確保密碼強度符合安全性原則(密碼長度不
得少於八位字元,且須每三個月變更一次)。若有使用遠端連線,應
建立遠端連線使用者清單及知會資訊室,並禁止廠商通過遠端連線進
行系統維護等作業。
(四)確認錄影監視系統的系統為最新版本,並且執行安全性更新。
(五)控管錄影監視系統對內部系統之連線。
(六)強化錄影監視系統管控,如有異常行為,應立即斷網並通報資訊室及
政風室。
七、管理單位指派之專責管理人員,其職責如下:
(一)應定期檢查及維護監視系統(至少每週一次),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
,如發現異常或失效情事,應即時反映並處理。
(二)對錄影資料負保密義務。
(三)配合本局內外單位或個人申請調閱及複製影像。
(四)不定期檢討或適時調整監視器裝設位置是否適當及足夠、錄影畫面是
否清晰。
(五)控管各項監視錄影設備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產品。
(六)前點遠端連線之辦理事項。
八、錄影監視主機如未設置於獨立空間,應於錄影主機設定密碼,密碼交由專
責人員保管;管理單位應設置「錄影監控室門禁管制、影像調閱及巡查登
記表」(如附件一),記錄人員進出時間及事由,登記表應於每月月底陳
核各管理單位主管,俾以控管。
九、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應以局內公務、公安及治安事件為原則,並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本局同仁有調閱或複製必要時,應填具「錄影監視系統調閱申請表」
(如附件二),敍明具體事由,提出調閱或複製申請,經單位主管及
管理單位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二)本局政風室、人事室或秘書室因業務需要,得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
閱或複製,並於「錄影監控室門禁管制、影像調閱及巡查登記表」登
記。
(三)局外機關或單位(如司法或警察單位等)需申請調閱或複製者,由該
申請機關或單位出具公文提出申請並經管理單位及政風室核准,由管
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四)管理單位應於結案後將申請表、登記表或公文影本以公文袋密封後送
秘書室存查。
十、錄影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十一、管理人員或申請人將所複製錄影資料供營利、徵信或其它不正當使用,
除應自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本局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