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產業政策組,分五科辦事。
二、永續發展組,分六科辦事。
三、知識經濟產業組,分四科辦事。
四、金屬機電產業組,分五科辦事。
五、電子資訊產業組,分五科辦事。
六、民生化工產業組,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第五條
產業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發展政策及策略之規劃。
二、本署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三、人才發展規劃及勞動力之整合協調。
四、產業國際合作、涉外事務與兩岸相關經貿事務之處理;國際組織、協議與
區域整合之參與及推動。
五、產業因應國際經濟合作之關稅調整建議。
六、產業投資有關各項租稅、金融措施之研擬、修正及執行。
七、產業發展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八、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列之規劃及效益評估。
九、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之研議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產業政策事項。
第六條
永續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永續發展與循環經濟之規劃及推動。
二、產業溫室氣體減量、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與節能減碳之推動及輔導。
三、產業污染改善、公害糾紛等相關環保法規與環境影響評估之輔導及協處。
四、產業清潔生產、節水、綠色技術與綠色工廠之推動及輔導。
五、產業能資源循環利用、環保產業與綠色產品之政策規劃及執行。
六、國際環安公約、環安標準規範、環安合作交流之推動及輔導。
七、產業安全衛生、工廠危險物品管理之推動及輔導。
八、工廠管理輔導與冷凍空調業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九、冷凍空調業登記、產業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及重要生產人力動員準備之規劃
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產業永續發展事項。
第七條
知識經濟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設計服務業、創意生活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產業研發成果流通運用與管理、無形資產評價、企業研究發展與自有品牌
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產業技術服務應用與知識管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品質獎、中堅企業與企業卓越經營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五、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驗證、管理及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之核發。
六、產業升級轉型服務窗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知識經濟產業事項。
第八條
金屬機電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屬、鋼鐵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機械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汽車、機車、自行車、電動車輛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軌道、航空、船舶、發輸配電設備、白色家電產業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儲能、動力電池設備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離岸風電設備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七、金屬機電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八、金屬機電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
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九、其他有關金屬機電產業事項。
第九條
電子資訊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子零組件、消費性電子、印刷電路板電子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
二、電腦硬體、周邊設備、關鍵零組件智慧硬體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
三、有線通訊設備、無線通訊設備、資料通訊設備、通訊協定與軟體、通訊關
鍵零組件、移動通訊技術通訊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光電主動元件、被動元件、光學、光紀錄產品、照明、電子儀器、鐘錶、
影像顯示、發光二極體光電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晶片半導體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電子資訊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七、電子資訊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
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八、其他有關電子資訊產業事項。
第十條
民生化工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材料、複合材料與塑橡膠製品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特用化學品、特殊材料、印刷與建材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人用製藥、醫療器材、應用生技與農環、動物用藥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
及執行。
四、食品、飼料與健康福祉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紡織、鞋類、袋包箱與運動休閒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民生化工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七、民生化工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
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八、其他有關民生化工產業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資訊服務策略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署產業發展行政系統之開發及維運。
三、本署網路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四、本署資通安全管理業務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十六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